生活中不乏有这样的商贩,为了所谓的“提香增味”和降低成本,就一时糊涂,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食用油”添加进锅底销售,拿给顾客消费和食用,其实,该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记者从成都青羊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就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三被告人系成都市青羊区某牛杂火锅店经营者和员工。该火锅店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6日期间,将到店客人消费后的废弃油脂回收进行熬制,去掉水分后提炼出“老油”,并将提炼出的“老油”加入到新熬制的红汤锅底料中,再提供给客人食用。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人最终也付出沉重代价,受到相应刑罚制裁。
据了解,法院最终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5000元不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之规定,法院还判处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应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216000元。
目前,该店经营者已更换,三被告人已未参与该牛杂店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名被告人亦缴纳了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已于2023年11月21日在成都商报上公开发表道歉信,为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广大公众诚恳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再犯;被告人杨某某亦在积极筹措赔偿金。若逾期未缴纳,法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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