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杭州。一家人11人到火锅店聚餐,点了10个锅底食材全部自带,店员提醒店内不允许自带食材,一顾客直接回怼店员,称谁规定进店就要点餐,还指责店员这样的提醒,是让她在亲友面前丢了面子,表示自己受到了侮辱。
这一天刚好是节日,很多人都选择外出聚餐。一店员负责的包厢来了11位客人,当时这位店员非常的开心,觉得来了一个大单,于是热情的招待了他们入座,而这个店是一人一个锅底,因为有小孩,因此这11个人点了10个锅底。
把锅底送入包间后,这位店员等了很久发现这桌顾客都没有要求点菜品,这让店员有点疑惑,于是想进去服务他们点菜,然而一进入包间,发现桌上摆满了各种食材。她感觉有点奇怪,这包厢是自己负责的,也没有见这桌顾客点菜啊,于是就询问顾客需不需要点菜,其中一位女顾客不耐烦的说不需要。
这时店员还看见这位女顾客一直从包里面拿食材 ,于是就提醒她店内是不可以带食材的。因为店内的锅底成本是20元,之所以只卖12元,是为了吸引顾客消费的,如果按照这桌客人自带食材一点菜都不点,店里面是亏本的。
这时这位女顾客并不觉得自带食材有什么不妥,她有点不高兴回答,店里有哪条规定进店就必须点菜品的,边说还边从一个大袋里面拿菜品,看着这么多菜,店员觉得这桌顾客估计是有不点菜的打算,但是店内规定不允许带食材的,于是就提醒顾客多少点要点一个菜品。
这时这位女顾客生气了,表示又没有规定不可以自带菜品,自己带多带少是自己的权利,还表示自己要的就是这个效果,不需要在店里点一样菜品。
店员一想,这桌顾客只点了锅底,一样菜都没有点,11人占着一个包厢,这桌客人算下来不单单是亏本,而且还少接待一桌客人,还要免费帮打扫,于是就跟他们说明情况。
这时其他的客人都低着头感到不好意思,而这位女顾客觉得店员一直在重点提醒这件事情,让她在亲友面前没了面子,感觉受到了侮辱,于是情绪再也控制不住,大声和店员说要求其出去,表示这里不需要她服务,称店员就是来捣乱的,闻讯赶来的店员把此事录了下来。
看到这桌客人的行为,大部分人表示如果不想花钱应该再家里聚餐就好了,为什么要来店里呢,既然来到店里就是图方便,得到服务不需要收拾,又不想花钱又想得到服务,哪里有这么好的事情。
还有少部分人表示,这桌客人这么做没有什么问题啊,也没有规定进店就必须点餐,觉得店员就是小题大做。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据店员所说店里的锅底成本是20元,但是店里面只收费12元一个锅底,主要是为了吸引顾客,而这样的目的也是让顾客进店消费,从顾客点的食材中把成本要回来,因此规定不可以自带食材,该店这么做也是可以理解的。
1、而作为消费者,不在家里聚餐而选择在外面用餐,目的就是觉得店里面的环境比较优雅,而且也是希望享受店里的服务,不需要自己动手,也不需要饭后收拾,既然享受店里的环境和服务,那么就需要付给该店一定的服务费,如果消费的金额都达不到该店的成本,那么肯定是不合适的,这对店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2、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桌顾客既然进店消费,双方就是服务合同关系,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而他们只点一个锅底,让店家亏本,这对店家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桌客人所享受的服务和他们付的钱不对等,是不合理的。
二、进店消费的顾客应该遵守店规,而这桌顾客这样自带食材的做法,被店员提醒后却不满,而且与店员吵闹,这势必影响店里的经营,属于扰乱店家经营秩序。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企业单位经营秩序,致使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这家店生意非常的好,而且事发当天正是节日,经过这桌客人这么一闹,有些认为他们自带食材没有错的顾客,会觉得该店的态度不好。
而有些正想进来就餐的顾客知道该店有客人吵闹,一般都不会进店消费,这无疑会给店造成损失,因此存在影响营业正常进行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按照一般的情况来说,消费者进店除了点锅底,多少都会点一些菜品,该店不会存在亏钱的行为,而这桌客人却不按照本店规定,自带食材也就算了,还一点菜都不点,导致该店亏本,存在这民事权利被侵害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这桌客人只点了锅底 ,没有点店里的菜品,导致该店亏本,那么该店是可以收取服务费以及清理费等一些相关费用,以此来填补店受到的损失。
出门就餐就是为了享受店里的环境和服务,一旦进店就餐应该遵守店里规定。
进火锅店自带食材的行为,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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